一家从事手工陶瓷创作的个体经营者在筹备线上店铺时,意外发现其长期使用的品牌名称已被他人于2023年成功注册为第21类商标。该经营者从未申请商标注册,仅在本地集市和社交平台使用该名称销售产品。面对突如其来的权利障碍,他陷入困惑:自己先使用却无法主张权利,是否还有补救空间?此类情形在中小企业及个体从业者中并不罕见,反映出商标“先申请原则”下实际使用人面临的现实困境。

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确权机制。这意味着即便某标识已被广泛使用,若未及时提交注册申请,仍可能被他人抢先注册并获得专用权。一旦商标被他人合法注册,原使用人继续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可能构成侵权。但法律并非完全忽视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例如,《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条款成为在先使用人维权的重要依据,前提是能证明自身使用早于对方申请日,且该标识在当地或特定领域已形成一定影响。

实践中,应对商标被注册的情形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路径。若对方商标尚处于初审公告阶段(通常为申请日起约9个月后),可在公告期内(3个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异议申请,主张其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禁止性规定。若商标已核准注册但不满五年,可依据第三十二条或第四十四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商标审查周期进一步压缩,异议和无效程序的时效性要求更为严格,证据准备需更加精准高效。对于注册满五年的商标,除非能证明其属于恶意注册或违反绝对禁止条款,否则难以通过行政程序撤销。此时,协商购买或许可使用成为更现实的选择。某公司曾因疏忽未注册核心品牌,后发现被同行注册,最终通过支付合理对价达成商标转让协议,避免了长期诉讼成本。

有效维权依赖扎实的证据链构建。在先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带有标识的产品实物照片、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社交媒体发布记录、用户评价截图等,需体现使用时间、地域范围及持续性。某茶叶合作社的案例颇具代表性:其自2018年起在县域内使用“云雾山芽”作为产品名称,但未注册。2024年发现外地企业注册该商标后,合作社整理了六年间的采摘记录、本地媒体报道、电商平台销售数据及消费者证言,成功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明“有一定影响”,最终使对方商标被宣告无效。这一过程耗时14个月,凸显提前布局商标保护的重要性。预防胜于救济,市场主体应在业务启动初期同步开展商标检索与注册,覆盖核心类别及关联类别,建立商标监控机制,定期排查潜在冲突,方能在2026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守住品牌资产。

  • 确认对方商标所处法律状态(初审公告期、已注册未满五年、已注册满五年)
  • 收集并固定自身在先使用证据,重点证明使用时间早于对方申请日
  • 评估标识是否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影响”,这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关键
  • 在公告期内及时提起商标异议,主张对方违反禁止注册条款
  • 对已注册商标,在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需提供充分事实依据
  • 考虑协商转让或许可,尤其当行政程序成功率较低或时间成本过高时
  • 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监测,提前预警潜在抢注风险
  • 完善自身商标布局,对核心品牌进行多类别防御性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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