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主营健康食品的企业于2024年提交了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数月后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理由是该图形与某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企业随即启动驳回复审程序,并在等待复审结果期间继续在线上平台销售产品,包装上显著标注该图形标识。不久后,被他人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这一场景引出一个实务中频繁遭遇却常被误解的问题:商标在驳回复审期间到底能不能用?

从法律程序角度看,商标申请被驳回并不意味着权利彻底终结。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此时,原申请仍处于行政确权流程中,尚未产生终局效力。但需明确的是,驳回复审仅是对审查结论的再审议,并不自动赋予申请人排他性使用权。换言之,在复审结果作出前,该标识仍不具备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实践中,部分申请人误以为“已提交复审”即获得某种默示许可,实则不然。使用行为若落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仍可能构成侵权。

2025年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具有代表性。原告持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的有效注册商标,被告在申请同类商标被驳回后提起复审,同时在其电商平台店铺持续使用相同标识销售T恤。法院认为,尽管被告处于复审程序中,但其使用行为客观上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标识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且被告无法证明其使用具有正当性或在先权利基础。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此案清晰表明:驳回复审程序本身不能成为侵权抗辩的合法事由。

综合当前审查与司法实践,关于驳回复审期间的商标使用,可归纳以下八点关键认知:

  • 驳回复审属于行政救济程序,不改变申请商标尚未获准注册的事实状态;
  • 在复审期间使用被驳回商标,若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冲突,仍可能承担民事甚至行政责任;
  • 若被驳回理由仅为缺乏显著性或违反禁用条款(如《商标法》第十条),而非与在先权利冲突,则使用风险相对较低,但仍存在被认定为未注册商标而受限制的可能;
  • 即使复审最终成功,核准注册日通常自初审公告期满之日起算,此前的使用行为无法追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 在复审期间进行大规模商业推广或授权他人使用,可能放大法律风险,尤其在涉及融资、加盟等场景时易引发连锁纠纷;
  • 若确需在复审期间使用,建议采取弱化处理方式(如标注“TM”、注明“商标申请中”等),并避免突出使用或跨类别扩张;
  • 对于因相对理由(如近似)被驳回的情形,应优先评估在先障碍商标的状态(是否连续三年未使用、是否可协商共存等),而非贸然投入使用;
  • 2026年起,随着商标审查标准进一步细化和司法裁判尺度趋严,对“试探性使用”的容忍度可能进一步降低,合规前置更为重要。

值得强调的是,商标使用并非简单的“能用或不能用”二元判断,而需置于具体商业场景中权衡风险收益。例如,某些初创企业因品牌统一性需求,在复审期间维持原有标识用于内部系统或非公开测试,此类低曝光使用与面向公众的大规模销售存在本质区别。但即便如此,也应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如签订免责协议、控制传播范围、准备替代方案等。长远来看,最稳妥的策略仍是待商标获准注册后再全面投入市场。毕竟,品牌资产的核心在于权利的确定性,而非短暂的市场占位。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竞争壁垒的今天,对商标确权阶段的谨慎态度,恰是企业合规经营与可持续发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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