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一位来自深圳的智能传感器初创企业创始人李先生遇到了一个棘手问题:其团队于2024年9月提交了一项关于低功耗边缘计算芯片架构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5年1月公布该申请(公开号CN123456789A)。然而,就在公开后不久,他发现某大型电子制造商在其新发布的工业控制器中使用了高度相似的技术方案。李先生既未获得专利授权,又无法直接主张侵权赔偿——这正是发明专利申请期间典型的“保护真空”困境。那么,在专利尚未授权的阶段,申请人究竟拥有哪些法律工具?又能采取哪些实务策略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公布之日起至授权公告之日止,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一阶段被称为“临时保护期”或“灰色保护期”。然而,该条款在2025年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限制。首先,临时保护仅适用于已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在此列;其次,费用请求权的前提是技术方案最终获得授权,若申请被驳回或撤回,则追溯权失效;再者,即便最终授权,若授权文本与公布文本存在实质性差异,法院通常仅支持与授权范围重合部分的费用主张。因此,申请人不能将临时保护视为等同于专利权的全面保障,而应将其视为一种有限、附条件的过渡性权利。
2025年3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业界提供了重要参考。原告苏州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3年12月提交了一项关于mRNA疫苗递送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24年6月公布。2025年初,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其公布文本高度一致的技术进行临床前试验。尽管专利尚未授权,原告仍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合理使用费。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诉求,但明确指出:赔偿计算仅限于授权后确认的技术特征,且需证明被告在申请公布后明知该技术方案存在。此案的独特之处在于,法院首次将“明知”要件与企业研发人员的行业背景、技术文献检索记录等间接证据结合认定,为申请人举证提供了新路径。这一判例表明,在2025年,临时保护的司法适用正逐步细化,但对证据链完整性的要求也显著提高。
面对发明专利申请期间的保护局限,申请人需在2025年采取多维度策略以降低风险。首先,应精准控制申请公布时机,避免过早公开核心技术;其次,在技术披露前与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NDA)并明确约定“若后续专利授权,则追溯使用责任”;第三,定期监控市场与竞品动态,利用专利数据库与开源情报工具及时发现潜在侵权行为;第四,在申请文件撰写时注重权利要求的层次布局,确保公布文本与预期授权范围高度一致,减少后续因修改导致保护范围缩水的风险。此外,企业还可结合商业秘密与专利申请的混合保护策略,在核心算法或工艺参数未完全公开的前提下先行申请,待技术成熟后再补充完善。这些措施虽不能完全替代专利权,但在2025年日益激烈的科技竞争环境中,已成为创新主体不可或缺的风险管理手段。
-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属于“临时保护期”,可主张合理使用费,但非侵权赔偿。
- 临时保护仅适用于发明专利,且以最终获得授权为前提条件。
- 2025年司法实践强调“明知”要件,需通过间接证据证明实施方知晓申请存在。
- 授权文本与公布文本的技术特征差异将直接影响费用主张范围。
- 苏州某mRNA递送系统案首次将研发人员背景纳入“明知”认定依据,具里程碑意义。
- 申请人应优化申请策略,控制公布时机,避免核心技术过早暴露。
- 结合NDA、商业秘密与专利申请的混合保护模式可有效弥补灰色期漏洞。
- 定期进行市场监控与专利预警,是2025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必备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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