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项专利被质疑其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权利人与挑战者之间的博弈往往并不止步于授权阶段。现实中,不少技术成果在获得专利证书后仍面临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风险。这种制度设计并非对专利权的否定,而是通过后续程序确保授权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与私权之间的动态平衡。2026年,随着技术迭代加速与知识产权纠纷复杂化,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专利复审通常发生在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时,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而无效审理则是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可请求宣告其全部或部分无效。两者虽同属行政确权程序,但启动主体、审查重点及法律后果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复审聚焦于原始申请文件是否满足授权标准,而无效程序更关注现有技术对比与权利要求解释的准确性。实践中,某公司在2025年提交的一项涉及图像识别算法的发明专利,在初审阶段因被认为缺乏创造性被驳回。该公司随后提交复审请求,并补充了实验数据证明其技术方案在特定场景下的非显而易见性,最终在2026年初获得维持原申请范围的复审决定。这一案例表明,及时、精准的技术论证可在复审中扭转不利局面。

无效审理的复杂性则体现在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的交叉性上。挑战方需提供充分的现有技术证据(如公开出版物、使用公开记录等),并清晰说明为何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专利权人则需通过修改权利要求、限缩保护范围或强调技术效果差异进行抗辩。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审理实践中,对“公知常识”的认定趋于谨慎,仅凭专家证言已不足以支撑无效主张,必须辅以客观文献或行业标准佐证。另有一起独特案例:某品牌就一项关于电池热管理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无效请求,主张其属于常规设计组合。但专利权人成功举证该结构在极端温度环境下实现了超出预期的散热效率,且无任何现有技术提示该组合能产生协同效果,最终该专利被维持有效。此案反映出,技术效果的实证数据在无效程序中具有关键说服力。

面对日益专业的审查要求,创新主体需建立系统化的应对机制。这不仅包括申请阶段的权利要求布局优化,也涵盖授权后的监控与预案准备。具体而言,以下八点构成实务中的核心要点:

  • 在复审请求中,应紧扣驳回决定指出的具体缺陷,避免泛泛而谈技术优势;
  • 无效宣告答辩时,优先考虑对权利要求进行合规性修改,而非仅依赖口头解释;
  • 现有技术证据的检索应覆盖全球主要专利数据库及非专利文献,尤其关注2026年前三年内的技术动态;
  • 技术效果的证明需采用可重复的实验方法,并形成书面报告作为附件提交;
  • 注意程序时限,复审请求须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无效请求虽无时间限制,但拖延可能影响证据效力;
  • 口头审理环节应由熟悉技术细节与法律逻辑的代理人出庭,避免仅由法务人员单独应对;
  • 关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引,把握审查标准的细微变化;
  • 对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或高价值核心技术的案件,建议提前进行FTO(自由实施)分析与无效风险评估。
这些措施并非理论推演,而是源于近年大量案件的经验总结,尤其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快速演进领域更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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