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税负,为企业持续投入研发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持。以下将详细解读上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条件、流程以及相关费用问题。
在上海依法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企业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对研发活动进行单独核算。
研发活动必须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例如,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试验,对生产工艺的创新性改进等。对于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不包括在内。
-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直接投入费用,涵盖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无形资产摊销,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其他相关费用,如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但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企业自行判断其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并在内部完成研发项目立项。立项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研发目标、研发内容、进度计划、预算安排等内容,作为后续核算和备案的依据。
企业在研发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应确保研发费用的核算准确、合规,相关凭证齐全。
- 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这些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 对于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同时,企业还需提供相关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银行支付凭证等资料。
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申报后,将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研发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准确等。如果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有疑问,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进一步的说明或资料。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确保申报顺利通过。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的研发支出可能根据其性质分别计入无形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而在税务上,加计扣除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环节进行的调整。企业需要注意两者之间的差异,避免在申报过程中出现错误。例如,对于费用化的研发支出,会计上全额计入当期损益,但在税务上可按规定比例加计扣除;对于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后,会计上按无形资产摊销计入损益,税务上则可在摊销基础上进行加计扣除。
国家和上海地方的税收政策可能会随着经济形势和产业发展进行调整。企业需要关注这些政策变化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影响,如加计扣除比例的变化、研发费用范围的调整等。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规划研发投入和税务安排,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上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企业的研发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税收支持环境。企业要深入理解申请条件、熟悉申请流程,并妥善处理好费用核算和相关问题,才能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在降低税负的同时,不断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上海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