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2024/11/13 16:21:30 点击:
发布时间:2019-09-02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操作办法》
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操作办法》已经2019年7月23日第十六届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
2019年8月1日
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需要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领域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住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益性项目;
(三)社区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但不包括单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项目、日常维修维护养护类项目等)、土地储备项目参照本操作办法管理。
政府投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
第三条 (遵循原则)
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 (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但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 (职能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协调推进、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安排、资金拨付和监控、财务管理和监督,对项目竣工后形成资产进行管理等全过程资金监管工作,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建管委负责建筑工程项目信息报送、市政交通类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管理、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区重大办负责重大项目总体协调和推进。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收储和划拨土地,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跟踪监督规划落地,办理竣工档案验收、核发产证等工作。
区房管局负责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旧住房成套改造以及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日常保护管理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国资委、区机管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六条 (项目管理)
(一)通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管理。项目库内主要分为储备和实施两种项目。
储备项目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专项发展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拟在近五年实施的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以及土地储备项目。
实施项目是指已立项,获得项目建议书等批复的项目。实施项目在投资资金全部安排后出库。
(二)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中期评估,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集中申报管理。针对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项目入库申请,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入库建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根据年度市、区重点工作要求,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更新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对项目库中项目进行动态更新。
(四)对项目库中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深化前期方案研究论证。对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市、区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可向区财政局申请前期工作经费等,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咨询、勘察设计、管线方案、维修维护项目方案、设计概算等编制工作。待项目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批复后,已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按规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七条 (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一)每年第三季度,结合本区预算编制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上报下一年度新开项目、续建项目政府投资需求,包括项目库内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且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各专项工作主管单位初审并报送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
(二)每年第四季度,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区重点工作要求,结合项目库及各单位年度计划申报情况,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计划的安排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待区人代会预算审议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委下达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计划。
(三)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正式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库中前期研究充分、建设方案稳定、施工条件成熟的新开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且计划下一年度实施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以及各类续建项目,均可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正式项目。
有建设必要性,但施工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预备项目。预备项目可办理前期审批手续,暂不安排建设资金;待完成前期手续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预算调整。
第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与调整)
(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进行调整。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严格按计划内容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范畴。
(二)国家、市、区当年新增的重大工程、纳入考核范围的建设项目等,可根据文件精神,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同时按照规定办理预算调整。
第三章 分类审批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类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环节。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
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1.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控制性详细规划、1:500地形图、项目地块或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资料。
2.对于总投资规模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可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
3.对确有必要建设且申报材料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征询、委托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下同)。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自行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房屋建筑项目
项目单位根据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综合征询意见、规划土地意见书,开展方案设计,委托具有相关专业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求分析及建设规模、工程选址、总体方案、工程方案、生态环境影响、资源综合利用、社会影响、项目实施计划、工程概算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项目(主管)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并附规划资源部门汇总形成的综合征询意见、规划土地意见书,基坑方案征询意见,节能审查报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项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开展综合评估,确定建设方案。项目单位应根据建设方案相应调整设计文件和概算。
对申报材料达到规定深度要求,且落实建设条件的房屋建筑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
(2)市政交通类项目
A.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委托具有相关专业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稳定的建设方案基础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规划土地意见书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符合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市政交通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一般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B.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委托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上海市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初步设计由区建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区建管委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实施。
对符合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市政交通项目,区建管委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区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报告同步评估,一并审批。对涉及能源、环境设施、社会事业、土地与房屋征收等易发生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点建设领域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同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审批的依据。
3.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会同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财力投资额度。
4.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合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暨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维护维修类工程项目的审核程序)
(一)参考现行工程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限额,对于纳入年度计划、总投资在100万元(含)-400万元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申请、设计方案及概算,委托具有相关专业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概算进行评估,并经项目主管单位依据“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决策后,通过徐汇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平台,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备。
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项目,平台系统即时生成《上海市徐汇区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下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备案表》(详见附件)。
(二)对于纳入年度计划、总投资在4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经项目主管单位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概算评估后批复。
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4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参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对国有土地收储项目, 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具备市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覆盖储备地块的控详规划、投资估算方案等材料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对集体土地收储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具备市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部门的审核意见、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等材料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后批复。
对收储土地中既有集体土地又有国有土地的项目,按收储集体土地方式审批。
(三)对申请调整投资估算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机构报请区土地资源领导小组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按土地类型进行调整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评估)
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取。
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过程中,对区发展改革委、区建管委等审批部门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向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交评估材料。
对材料齐全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评估意见;对材料齐全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评估意见;对情况复杂的项目最多延长至30个工作日。评估过程中,项目单位有方案调整或资料补充的,评估时间从补充资料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重要事项变更审批)
(一)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中,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经项目(主管)单位报区政府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相应的调整批复。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材料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经项目(主管)单位报区政府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参考中介服务机构评估意见,出具相应调整批复。
(三)经区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概算组织实施。原则上3000万元以下维修维护类项目不予增加投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3000万元(含)以上维修维护类项目,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概算调整,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程序报批。
1.项目概算金额增幅未超过原批复概算金额10%且调增金额未超过500万元,经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2.项目概算金额增幅超过10%(含)或者调增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其中概算金额增幅超过50%(含)以上或者调增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向区政府提出调概申请;根据区政府批示,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概算评估;项目(主管)单位根据评估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再由区发展改革委调整概算批复。
3.项目投资超概算因素发生时,项目(主管)单位、财务监理等单位及时将情况同步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报备。
4.对非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调增概算的项目,参照市级相关政策要求,原则上项目财务监理费等部分费用不予同步增加。
5.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超出概算投资部分,区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建设财务制度,依法合规、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加强建设专账管理。区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拆借、滞留、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投资、工程建设进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
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的投资额,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的投资额,为批准的投资概算;土地储备项目的投资额,为批准的投资估算。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按批准投资、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及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招投标制)
根据市、区相关规定需要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拆分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 (财务监理制)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除外),财务监理机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自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后至竣工财务决算整个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参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9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具体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代建制)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即通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具体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具体按照《徐汇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后评价)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具体按照《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其他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
项目完工报备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务监理机构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区财政局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单位应当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区财政局及时审查批复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依此办理建设项目的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的责任)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严格根据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严格依法合规建设。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二)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
政府委托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选取。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行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建议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管理部门的责任)
项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2018年3月28日印发的《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徐府发规〔2018〕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办法执行期间,如与国家和上海市新出台政策有冲突的,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政策为准。
附件:上海市徐汇区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下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备案表
附件:
上海市徐汇区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下
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备案表
备案编码:20XX-XX(自动生成)
项目单位情况 | ||||||
项目主管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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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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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单位
“三重一大”决策情况 |
(填写决策会议名称和时间) | |||||
备案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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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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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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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年份 |
(纳入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库年份) | |||||
计划年份 |
(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年份) | |||||
建设地址及四至范围 |
(具体到路名-门牌号码,四至范围) | |||||
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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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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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评估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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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投资构成:(总投资=建安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其他) | |||||
(万元) |
建安工程费用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预备费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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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总投资=上级财力+区级建设财力+其他财政+其他) | |||||
上级财力 |
区级建设财力 |
其他财政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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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工时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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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竣工时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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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承诺 | ||||||
1.本单位承诺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本单位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
3.本单位将严把工程质量和安全关,建立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加强社会稳定风险防范。
4.项目备案后发生较大变更或项目停止建设,本单位将及时告知原备案机关。 | ||||||
项目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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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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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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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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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关: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备案日期:(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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